9月6日晚,在第二十八屆泰山國際登山節上,一名據稱來自天津的30歲左右男子,穿著印有“大日本帝國海軍”字樣的T恤衫登山,被民眾包圍,有群眾憤怒地將其T恤扒掉。該男子卻稱自己從小在日本長大,在日本就是這樣穿,在其他地方穿都沒問題,唯獨在泰安穿怎麼就不行了。執勤民警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將其帶離現場。(9月7日新華網)
  不管這起事件是不是商家炒作,但確實引發了我們社會撕裂。支持民眾的一方稱這是愛國主義,如新華社微博就稱“‘大日本帝國海軍’是對軍國主義支配下的對全人類的殘忍獸行缺乏最基本的是非判斷,與認同納粹無異。以追逐自由和個性解放的名義挑戰人類共識,愚蠢至極!”但反對的一方稱這是狹隘的愛國主義,稱只要沒有法律禁止,穿著這樣的服裝就是他個人的自由。因此,尋找這一事件的底線共識,對於彌補我們社會的裂縫,促進社會文明進步顯得非常重要。
  首先必須認識到的是,穿著印有“大日本帝國海軍”字樣的T恤衫是踐踏中國人民的情感,是違背公德和公序良俗的事情,必須受到輿論的譴責。正如眾多媒體指出那樣,“大日本帝國海軍”與旭日旗是日本軍國主義時代的產物,是日本侵略的象徵標誌,而中國人民在歷史上曾經受到日本侵略的深重災難,穿著這種標誌的服裝就有為這種侵略標誌招魂,是對包括中國人民在內的受侵略國家的人民情感的踐踏。在許多國家,法律也明確禁止宣揚侵略與反人類的標誌。例如,德國《刑法典》第86a部規定,任何人不得展示或散播屬於違憲組織的標誌,否則可被判監最多3年或罰款,如果公開替希特勒辯護,頌揚納粹暴政將被斷定是對犧牲者尊嚴的侵犯,也可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任何可能會隱射希特勒的元素,包括“向希特勒致敬”的字母縮寫等都被禁止使用。
  因此,我們要建立的第一個共識就在於,穿著諸如旭日旗這樣的侵略標誌的行為,是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是要受到輿論譴責的行為,任何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對這種行為提出譴責、批評和教育,這種民族情感不容他人以穿著自由而進行抵制。在某種程度上講,民眾動手撕扯T恤衫的憤怒情緒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真理再多走向一步就是謬誤。在法治社會,規範我們行為的準則是法律,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是公民的自由。有些行為,雖然在道德上不能接受,在輿論上應當受到譴責,但任何人沒有逾越法律的界線,自己充當執法者幫助他人建立道德觀,否則自身就是違法。很遺憾的是,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穿著旭日旗標誌服裝的行為,這是立法不完善的缺陷,但是,這種立法的缺陷不能成為人們違法的理由。因此,民眾可以指責穿著的人,但沒有權利動手撕扯他的衣服,更沒有權利動手打人。有人說,這是為民族情感、民族大義,不算是違法或者說即便違法也沒有什麼了不起。但是,我要很遺憾地說,我們以各種正義、大義而踐踏法律的行為經常發生,法律的底線一旦踏破,任何人都無尊嚴可言。所以,有時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我們不得不忍受一些情感上的不適。法律當成為判斷這一事件是另一條底線,即我們不能在沒有法律的授權之下,對其他公民動手。
  當然,我們並不是說,我們在民族情感受到挑釁之時無動於衷,除了當面對其進行批評、譴責外,我們更應當借助這一事件的契機,推動立法完善。網上絕大多數人都反對穿著這種標誌的服裝,無論是支持民眾撕衣服還是反對撕衣服的人,這說明絕大多數人都有正常的民族情感。這種民族情感正好可以成為我們推動立法完善的有利輿論環境,將這種憤怒轉變為立法完善,讓今後這種行為成為法律製裁的對象,成為“過街老鼠”,這是推動了文明進步。但將這種憤怒轉為支持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動手撕衣、打人的情緒,讓每個人都覺得為了民族大義而可以罔顧法律,那將再次造成法律的虛無主義,對於社會文明進步又是一種災難。
  在韓國,舊日軍“旭日旗”標誌的出現,也曾引發民眾的抗議,但韓國立法部門及時註意到民眾這種情緒,迅速進行了立法。2013年,韓國在國會上提出了《旭日旗禁止法》,該刑法修正案規定,凡在韓國國內有舉舊日軍“旭日旗”者,可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罰以3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7萬元)。因此,我們的民間組織、社會團體也可以借這一事件及時推動立法者進行立法,從而在法律上來解決這一問題。所以,這一事件應當達成的第三個共識是,儘快推動禁止宣揚反人類、侵略標誌的立法,這不僅包括禁止日本“旭日旗”標誌的出現。
  只有全社會共同達成上述三個底線共識,才有助於讓我們分辨是非和規範自身的行為,進而將一件好事變成好事,推進法治建設和人類文明進步!
  文/楊濤  (原標題:“穿旭日旗登泰山”事件須尋找底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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