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較為全面地規定了文物犯罪的預防、定罪、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內容,對於通過開展刑事司法手段,打擊文物販運活動、促進各國根據《準則》完善國內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張磊
  文物的非法販運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對於人類文化遺產將造成毀滅性後果。當前世界範圍內跨國非法文物販運日益猖獗,向有組織集團化方向發展,亟需各國開展國際合作。為給各國提供打擊和預防非法販運文物刑事司法對策方面的參考,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刑警組織等國際組織合作,共同擬訂了《關於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的犯罪預防與刑事司法對策國際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準則》)。為了完善該《準則》草案,UNODC於2011年11月和2012年6月兩次組織召開“保護文化財產免遭販運問題政府間專家組會議”,對《準則》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2014年1月15日至17日,第三次“保護文化財產免遭販運問題政府間專家組會議”在維也納召開,中國外交部和國家文物局組成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會議。經過中國代表團和與會各國的共同努力,會議通過了《關於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及其他相關犯罪的犯罪預防和刑事司法對策國際準則》,其中大部分對中國具有重要意義條款的原則和精神得到保留。
  根據UNODC公佈的《準則》官方文本,《準則》包括導言和正文兩個部分。導言對於《準則》通過的背景、前期工作、基礎、目的、國際社會為通過《準則》所做的前期工作進行了闡述。正文分為四章(共計48條),第一章“預防戰略”,第二章“刑事司法政策”,第三章“國際合作”,第四章“適用範圍”。整體來說,《準則》較為全面地規定了文物犯罪的預防、定罪、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內容,對於通過開展刑事司法手段,打擊文物販運活動、促進各國根據《準則》完善國內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國來說,《準則》的通過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對文物清單作出寬泛解釋,有利於解決我國由於田野文物尚未列入國家文物清單而面臨的文物追索證據不足的問題;首次將推斷明知適用於國際文物追索領域,限制“善意第三人”的成立範圍,有利於減輕我國在文物追索中的舉證責任和經濟代價;確立國際文物追索領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通過提高文物購買者的警覺意識限制文物的非法流通。
  此外,《準則》第36條還確立了文物犯罪為可引渡犯罪的原則,有利於排除他國基於“政治犯罪”、“軍事犯罪”等理由拒絕引渡我國文物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而且強調對於文物犯罪要在引渡文物犯罪嫌疑人的同時進行流失文物的追繳與返還,對於改變我國文物追索中“重追物、輕追人”的現狀具有重要意義。《準則》第38條確立了對於文物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明確被請求國在基於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而拒絕引渡情況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避免文物流入國以“本國國民”為由縱容甚至包庇文物犯罪嫌疑人。《準則》第46條明確了文物追索中的物歸原主原則,對於促進我國流失文物的及時返還具有重要意義。
  《準則》的通過是國際社會文物保護領域的大事,對於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打擊文物犯罪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在措辭上,《準則》許多案文使用了“應當考慮”、“在不違背本國基本法律原則的前提下”等表述,使其效力一再弱化,但是《準則》通過本身已經昭示著,文物的保護與返還是不可逆轉的國際趨勢。特別是文物清單的寬泛解釋、舉證責任倒置、將文物犯罪規定為可引渡犯罪、或引渡或起訴等原則和精神的確立,對於我國這樣一個文物流失大國來說更為有利。我們應當充分利用《準則》的規定,積極完善國內立法,促進文物追索工作的全面開展。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原標題:文物返還是不可逆轉的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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